"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
根据冀人社字[2015]90号、保人社字[2015]170号、保市政办[2005]32 号等文件规定,事业单位职工需签订聘用合同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签订范围:经编制部门批准的正式在编人员。
二、签订年限:此次聘用合同签订期限为3年。签订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。
三、具体问题:
1、根据文件精神,原已与单位签订至退休合同的人员,此次不再更换。
2、根据文件精神,以下人员暂不签订聘用合同:
(1)按任免权限由任免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(含待遇);
(2)长期病休、外借人员。
3、对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,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,可以与其签订聘用至该同志退休年月的聘用合同。
4、合同年限一般为3年,其中,初次就业的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,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的,试用期为12个月。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,合同继续执行,考核不合格者所订立合同终止。
5、聘用合同一式三份,由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统一打印。合同签订以部门为单位集中签订,具体时间另行通知。
6、聘用合同签订工作完成时限为2015年12月15日,因时间紧,任务重,望各部门要高度重视,及时通知到每位编制内教职工,做到“应签尽签”, 确保按时完成。